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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困难企业医保费缓缴期限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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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限

①困难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②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③缓缴期满,不再受理缓缴申请。

待遇享受

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不记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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