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什么是患者自主决定权?

什么是患者自主决定权?

来源:百家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有在接受诊疗活动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医疗权、疾病的认知权、知情同意权、诉讼权与获得赔偿权、要求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而不包括患者的经济免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4、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有在接受诊疗活动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医疗权、疾病的认知权、知情同意权、诉讼权与获得赔偿权、要求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而不包括患者的经济免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4、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主决定权的内容:(一)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三)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四)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本次权利,并需要签署书面声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背;(五)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七)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制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知道相应的后果;(八)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九)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十)其他依法应当由病员自主决定的事项。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2种观点: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享有的医疗自主决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3种观点: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法和医务人员。,(二)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三)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置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四)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五)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七)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八)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九)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十)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举措、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举措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1种观点: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包括:1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2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生命权即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2、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患者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5、知情权(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2)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4)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5)患者有权利知道医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6)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予以适当的说明。6、决定权(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3)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4)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5)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研究计划。医院方面必须事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会请患者参加医院所进行的医学研究计划。院方也必须事先向患者解释清楚研究计划各方面的详情。7、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8、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主决定权的内容:(一)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三)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四)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本次权利,并需要签署书面声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背;(五)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七)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制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知道相应的后果;(八)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九)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十)其他依法应当由病员自主决定的事项。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4、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生命权即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2、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患者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5、知情权(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2)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4)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5)患者有权利知道医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6)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予以适当的说明。6、决定权(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3)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4)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5)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研究计划。医院方面必须事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会请患者参加医院所进行的医学研究计划。院方也必须事先向患者解释清楚研究计划各方面的详情。7、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8、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3种观点: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包括:1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2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4、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2种观点: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包括:1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2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自主决定权是:1、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决定转诊的权利;2、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疗服务的权利;3、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作出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3、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4、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的特殊干涉权,是指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病人的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医生不是任意的行使特殊干涉权,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使才有效:精神病患者或自杀未遂等拒绝治疗时,甚至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对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在进行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知情同意,一旦出现高度危险情况时,医生必须中止试验性治疗,以保护病人的利益;危重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一旦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医生有权隐瞒。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要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的健康、增进病人的幸福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自主决定权是:1、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决定转诊的权利;2、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疗服务的权利;3、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作出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