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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多层次包括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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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体系的五个部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一)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二)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三)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四)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五)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通常简称为“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法的缺点有: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先进等问题。因此,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在严格按照社会保障法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结合起来,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地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化,全民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法的缺点有: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先进等问题。因此,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在严格按照社会保障法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结合起来,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地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化,全民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体系的五个部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1、社会保险:就是社保,含五个险种;2、社会救助:是由对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给予救助,雪中送炭,使人能活下去。社会救助的项目有:灾民救助、城市贫民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城乡特殊对象救助、流浪者收等;3、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4、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1.社会保险制度。 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2.社会福利制度。 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 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 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依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提出了三个基础、三个重点和二个补充的发展新思路,即“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2种观点: 一、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评价1、正面评价——初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依法开展提供了“尚方宝剑”。依据,国家相继制订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规,还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初步建立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2、负面评价——立法还是十分落后,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从总体来讲,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社会保障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也有问题。如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是自下而上,先试点后总结经验立法,先地方、后全国、先文件、后才上升到规章、法规、法律,而法律法规的起草是负责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的立法由劳动保障部承担,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不仅使法律法规增加了很多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法律本身服务于部门利益。当然,自下而上的立法,好处据认为是有利于制度成功运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现,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层次低、制度统一难,如养老保险到目前还多是市、县级统筹,制度被人为分割在2000个统筹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再提高统筹层次和统一制度面临很多困难。具体来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整体规划,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颁布的几部法律还都不是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社会保障和非社会保障内容混杂在一起。二是主要的社会保障活动还没有法律规范。特别是主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和医疗保险)还缺乏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保险法至今还没有出台;三是立法层次低。法律少,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还完全没有,社会保障依据的还是行规、部门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规、规章。四是法律规范强制力差。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普遍缺乏法律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另一方面,实施力度弱,监察执法力量不够,法律法规实施存在大量盲区。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需要反思和解决的几个问题1、社会保障属公共服务,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如美国的公共服务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各项公共服务内容大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各公共服务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部门依法加强管制和监督。我国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法律规范。将公共服务纳入法制规范,一是有利于防止该作为时不作为;二是有利于规范行为,防止乱作为;三是有利于增加强制力,保证制度全面实施。2、社会保障立法路径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证明这种自下而上的立法路径弊端很多。从国际经验看,都是先充分地研究论证,再制订法律,而后全面实施。如英国福利国家建设是先由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专家贝弗里奇先生带领一个小组进行调研论证,出台了贝弗里奇报告,而后英国根据报告的主要建议制订法律,再全面实施法律,逐步建成了福利国家。我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应该先由比较超脱的研究机构进行充分地研究论证,起草法律文本,先立法后实施,不一定事事都先试点,先地方干起来,再出。另外,有些争议较大的立法,如社会保险法,最好由比较超脱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组成起草班子直接对法制部门,这样,可能更易于充分听取和整合各部门意见,便于法律出台。3、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第一、要系统规划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的框架。第二、要加快推动立法。当务之急,要通过深入地研究论证,重点抓社会保险立法,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研究与立法结合起来,不能等制度完善了再立法,而是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法的缺点有: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先进等问题。因此,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在严格按照社会保障法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结合起来,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地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化,全民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一、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评价1、正面评价——初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依法开展提供了“尚方宝剑”。依据,国家相继制订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规,还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初步建立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2、负面评价——立法还是十分落后,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从总体来讲,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社会保障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也有问题。如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是自下而上,先试点后总结经验立法,先地方、后全国、先文件、后才上升到规章、法规、法律,而法律法规的起草是负责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的立法由劳动保障部承担,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不仅使法律法规增加了很多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法律本身服务于部门利益。当然,自下而上的立法,好处据认为是有利于制度成功运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现,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层次低、制度统一难,如养老保险到目前还多是市、县级统筹,制度被人为分割在2000个统筹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再提高统筹层次和统一制度面临很多困难。具体来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整体规划,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颁布的几部法律还都不是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社会保障和非社会保障内容混杂在一起。二是主要的社会保障活动还没有法律规范。特别是主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和医疗保险)还缺乏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保险法至今还没有出台;三是立法层次低。法律少,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还完全没有,社会保障依据的还是行规、部门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规、规章。四是法律规范强制力差。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普遍缺乏法律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另一方面,实施力度弱,监察执法力量不够,法律法规实施存在大量盲区。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需要反思和解决的几个问题1、社会保障属公共服务,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如美国的公共服务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各项公共服务内容大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各公共服务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部门依法加强管制和监督。我国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法律规范。将公共服务纳入法制规范,一是有利于防止该作为时不作为;二是有利于规范行为,防止乱作为;三是有利于增加强制力,保证制度全面实施。2、社会保障立法路径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证明这种自下而上的立法路径弊端很多。从国际经验看,都是先充分地研究论证,再制订法律,而后全面实施。如英国福利国家建设是先由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专家贝弗里奇先生带领一个小组进行调研论证,出台了贝弗里奇报告,而后英国根据报告的主要建议制订法律,再全面实施法律,逐步建成了福利国家。我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应该先由比较超脱的研究机构进行充分地研究论证,起草法律文本,先立法后实施,不一定事事都先试点,先地方干起来,再出。另外,有些争议较大的立法,如社会保险法,最好由比较超脱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组成起草班子直接对法制部门,这样,可能更易于充分听取和整合各部门意见,便于法律出台。3、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第一、要系统规划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的框架。第二、要加快推动立法。当务之急,要通过深入地研究论证,重点抓社会保险立法,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研究与立法结合起来,不能等制度完善了再立法,而是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法的缺点有: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先进等问题。因此,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在严格按照社会保障法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结合起来,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地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化,全民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储蓄性保险,即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是“托底层”。主要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等制度对城乡的贫困家庭和居民给予社会救助,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对鳏寡孤独等特定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全部由支出。第二是“主干层”。主要是通过实施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强制或引导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并承担必要的财政责任。第三是“补充层”。国家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条件,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保险,以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保障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从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出发,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保障项目日益完备,制度运行安全有序,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人民群众更多地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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