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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经过了几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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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次,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关于保险的法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做了首次修改,并实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次,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关于保险的法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做了首次修改,并实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第一次,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招远市法制办公室,招远市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修改54条,内外部环境都发生,点窜后共9章20,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中华招远市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2002年,《保险法》再度进入修订期,这已是《保险法》的第三次修订,法定再保险的规定。一、保险合同是否能再保险保险合同是可以依法进行再保险的,其属于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转嫁的保险方式。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二、保险合同该怎么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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