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若是由交警大队实际作出处理的话,此时可能需要对涉事车辆进行暂扣。但暂扣并不是处罚措施,而仅仅是为了配合事故的处理,因此扣押的时间也不宜过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情况下,鉴定不应该超过20日。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长20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返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