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法律客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展重大专题研究。围绕巩固提升蓝天、碧水、净土等标志性战役成果,设置12个研究专题,开展系列规划专题研究,提出拟纳入“十四五”规划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关键措施、重点工程等内容。开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终期评估。对“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措施实施效果进行定量测算和定性评估。 谋划重点项目。按照满足急需、确保重点、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的原则,研究提出一批合理可行、环境效益显著的“十四五”重点项目。组织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市和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态势,编制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推进县(区)“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为加强市县规划的衔接一致,市生态环境局将研究制定县(区)“十四五”规划编制大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考核激励机制,推行专业化运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费价税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放开再生水定价,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考核激励机制,推行专业化运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费价税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放开再生水定价,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考核激励机制,推行专业化运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费价税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放开再生水定价,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考核激励机制,推行专业化运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费价税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放开再生水定价,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超额完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考核激励机制,推行专业化运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费价税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放开再生水定价,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超额完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2种观点: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正在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据介绍,《规划》面向美丽中国远景建设目标提出了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4个方面的目标指标,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提升水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点任务,还部署了若干与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相匹配的重大工程,在许多方面有新突破、新拓展、新提升,绘就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图、施工图。《规划》总体分为四部分,其中重点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执法机构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建设规范化试点单位等重点举措,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建成一批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单位,全面推动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通过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统一制式服装、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重点举措,补齐补全执法装备短板,进一步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三是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执法岗位培训体系、持续开展大练兵活动、建设执法实战实训基地等重点举措,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体系,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通过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全面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建立完善队伍保障机制等重点举措,切实加强执法队伍职业保障,全面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五是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通过构建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整合完善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整合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完善自动监控执法体系等重点举措,建成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工作机制,整合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366个监控中心,构建“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大数据网络,切实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六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通过完善普法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机制等重点举措,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局面。七是提升基础研究能力。通过构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执法难点问题研究、组织开展执法效能评估等重点举措,构建“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执法研究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推进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推进以电代煤。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市场准入,加快深海、深层和非常规油气资源利用,推动油气增储上产。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法律客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污水排放标准,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法律客观:《 环境保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法律客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0-2020)是2021年2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0-2020)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0-2020)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法律依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20-2020)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法律客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和货币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紧密配合,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2种观点: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正在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据介绍,《规划》面向美丽中国远景建设目标提出了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4个方面的目标指标,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提升水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点任务,还部署了若干与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相匹配的重大工程,在许多方面有新突破、新拓展、新提升,绘就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图、施工图。《规划》总体分为四部分,其中重点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执法机构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建设规范化试点单位等重点举措,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建成一批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单位,全面推动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通过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统一制式服装、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重点举措,补齐补全执法装备短板,进一步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三是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执法岗位培训体系、持续开展大练兵活动、建设执法实战实训基地等重点举措,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体系,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通过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全面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建立完善队伍保障机制等重点举措,切实加强执法队伍职业保障,全面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五是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通过构建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整合完善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整合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完善自动监控执法体系等重点举措,建成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工作机制,整合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366个监控中心,构建“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大数据网络,切实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六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通过完善普法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机制等重点举措,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局面。七是提升基础研究能力。通过构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执法难点问题研究、组织开展执法效能评估等重点举措,构建“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执法研究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推进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推进以电代煤。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市场准入,加快深海、深层和非常规油气资源利用,推动油气增储上产。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超额完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2种观点: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正在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据介绍,《规划》面向美丽中国远景建设目标提出了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4个方面的目标指标,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提升水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点任务,还部署了若干与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相匹配的重大工程,在许多方面有新突破、新拓展、新提升,绘就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图、施工图。《规划》总体分为四部分,其中重点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执法机构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建设规范化试点单位等重点举措,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建成一批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单位,全面推动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通过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统一制式服装、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重点举措,补齐补全执法装备短板,进一步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三是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执法岗位培训体系、持续开展大练兵活动、建设执法实战实训基地等重点举措,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体系,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通过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全面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建立完善队伍保障机制等重点举措,切实加强执法队伍职业保障,全面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五是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通过构建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整合完善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整合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完善自动监控执法体系等重点举措,建成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工作机制,整合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366个监控中心,构建“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大数据网络,切实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六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通过完善普法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机制等重点举措,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局面。七是提升基础研究能力。通过构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执法难点问题研究、组织开展执法效能评估等重点举措,构建“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执法研究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推进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推进以电代煤。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市场准入,加快深海、深层和非常规油气资源利用,推动油气增储上产。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