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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十大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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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退房条件: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2)购房合同无效;3)存在误解或欺诈;4)无法按揭;5)面积误差超出3%;6)主体结构质量问题;7)严重影响使用;8)擅自变更规划设计;9)套型与图纸不一致;10)迟延交付房屋;11)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1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13)擅自变更规划设计;14)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根据相关法律,满足条件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法律分析哪些情况予以退房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3、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的4、按揭不能的5、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9、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的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1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12、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13、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14、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退房: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3、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4、按揭无法办理;5、屋面积误差超出3%;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9、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1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根据法律解释,买受人在以上情况下有权退房并获得赔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要求退房:1.延期交付房屋;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4.无法办理产权证;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房者可以在条件下能要求退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因法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房者可以在条件下能要求退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因法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条件是指根据法律可以退房的条件;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 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2、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3、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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