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法律客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引领,优化布局。2、补齐短板,提高效能。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4、主导,市场运作。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