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制品厂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开工建设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咨询;2、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目录及申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批形式,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简易审批程序等;3、准备相关审批材料,取得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批复;4、开工建设,试运行开始后到环保部门检测水、气、噪声等污染因子;5、取得环保部门环评验收批复;6、完成全部环保手续,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封闭高度应高于施工作业面1.2米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2)、建(构)筑物应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其封闭高度应高于建筑物1.2米,封闭材料必须选用防尘密目网,并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3)、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防止尘土飞扬,清扫场地必须采用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适当洒水减少扬尘,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本次投标工程在施工道路入口处办公区、砂浆搅拌站右侧、木工房和钢筋加工房处各设垃圾堆放场的一处,并将垃圾袋装,以备外运。(4)、施工运输车辆、挖掘土方设备驶出工地前必须在出入口做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车辆冲洗场地见施工平面布置图。(5)、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禁撒漏。除对车辆冲洗外,对场地应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并设专人负责。(6)、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需露天存放应采取砌墙围挡,其上表面用竹席覆盖,防止刮风时粉尘弥漫,影响环境卫生。(7)、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防止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减少碳排放,主动与市环保局合作,安装在线监测,让生产经营在透明状态下进行。改进工艺参数,中控操作员严格执行,避免了磨机振动和噪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制品厂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开工建设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咨询;2、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目录及申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批形式,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简易审批程序等;3、准备相关审批材料,取得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批复;4、开工建设,试运行开始后到环保部门检测水、气、噪声等污染因子;5、取得环保部门环评验收批复;6、完成全部环保手续,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防止大气污染保护措施:1) 场内道路均为硬化处理路面,工地大门内外各15m范围做混凝土路面硬化处理,设专人清扫,洒水降尘。 2) 施工现场中分别设置一座10平方米砖砌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和一座5平方米的砖砌封闭式生活垃圾站,定期清理外运施工垃圾。 3) 取消工地锅炉、茶炉,均改为电热及液化石油气式伙房设备;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排气合格证,稳定达标,防止噪声污染。 4) 施工现场细颗散粒散体材料装卸运输时,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材料进库存放,出场汽车要保证不将渣土遗洒。 5) 建筑装修阶段使用废旧竹编板搭建封闭式垃圾通道。 2.防止水源污染保护措施:1) 施工现场所设油库、油漆库均做防水处理;容量做到不渗不漏;放置室外也应进行防渗漏处理,不得乱置。 2) 现场食堂按团体要求设置隔油池,做隔油防污处理。3.防止躁声污染保护措施: 1)按照北京市的要求遵守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2)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噪声,采用有效措施,降低噪声频率,夜间施工不超过55分贝,白天不超过70分贝。 3) 对强噪音机械采取封闭措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