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针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为:(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1种观点: 招标的前提条件是招标项目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取得批准;招标人具备招标的资质要求,已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建筑工程招标不一定是总承包,国家只是提倡总承包,但不禁止其他形式的招标。发包单位可以选择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并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或分别发包给不同单位,但不能将一个建筑工程肢解成多个部分发包给多个单位。法律分析不是。招标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总承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招标。国家只是提倡对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根据法律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拓展延伸总承包模式在工程招标中的优势和适用范围总承包模式在工程招标中具有诸多优势和适用范围。首先,总承包模式能够整合各个工程环节,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减少协调成本。其次,总承包商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工程解决方案,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此外,总承包模式适用于大型综合性工程,能够统筹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确保工程的整体一致性。总的来说,总承包模式在工程招标中的优势和适用范围广泛,能够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值得被广泛采用和推广。结语总的来说,招标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总承包,国家只是提倡对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总承包模式在工程招标中具有诸多优势和适用范围,能够整合各个工程环节,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总承包模式在工程招标中的优势和适用范围广泛,能够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值得被广泛采用和推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主要体现在“项目”和“工程”字义上的区别: 项目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项目总承包具有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设周期缩短于投资控制等优点,但存在质量控制难度大等缺点 工程总承包: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工程总承包方式能对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有效控制,对业主比较有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3种观点: 工程招标不必须要总承包。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工程合同是否必须要约定质保金工程合同必须要约定质保金。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合同必须要约定质保金。工程招标完以后多长时间内签合同,招标结果公示后多久必须签合同 在3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法人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不是必须是法人,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而不是个人。并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注册资本,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就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通过发包人的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个合同是合法的,但将全部工程都转让的,这个合同就是违法的,不是合法的了。
第1种观点: 招标的前提条件是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已报审批,并获批准;招标人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人是具备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2种观点: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如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招投标流程分为哪些步骤招标程序步骤,具体如下:1、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发放招标文件;4、投标预备会;5、编制、递送投标文件;6、开标;7、评标;8、中标;9、合同谈判与签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3种观点: 招标的前提条件是招标项目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取得批准;招标人具备招标的资质要求,已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1)招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扩展资料:招标文件编写应遵循的主要规定招标文件组成中的各主要内容,不再一一叙述,大部分与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同。但在招标文件编写时,还应该注意遵循以下规定:(1)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该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2)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设备、材料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设备、材料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1种观点: 招标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总承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招标。国家只是提倡对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一、招标的具体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三)其他程序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2种观点: 不需要招标的工程: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下的项目;2、不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关于施*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30%;不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鼓励道路、桥梁、水务、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我们有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在线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1种观点: 建设工程招标前的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一)实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2.概算已经批准,资格已落实;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5.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6.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2.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4.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资金证明。5.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三)建设单位招标的资格审查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3.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5.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4.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有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四)选择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是一次性发包,也可以把工程内容分解成几个的阶段或的项目分别招标,如单位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和安装工程招标、设备麻风招标和材料供应招标,以及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以上就是工程发包的前置条件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希望采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招标发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2、直接发包: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3种观点: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一、工程发包的方式包括哪几种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1、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招标发包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招投标可以发挥两个积极作用:建设单位可以避免或减轻发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质量与投资;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主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只有那些不宜于招标投标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方式。具体的适用招标发包的工程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机制,易滋生。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这些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2)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发包人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二、发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发包是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通过某种方式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设计、或建立单位建立、或材料供应商等。分包是施工单位将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部位分解成几个单项工程,再二次发包给另外的施工单位。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