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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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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减少碳排放,主动与市环保局合作,安装在线监测,让生产经营在透明状态下进行。改进工艺参数,中控操作员严格执行,避免了磨机振动和噪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制品厂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开工建设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咨询;2、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目录及申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批形式,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简易审批程序等;3、准备相关审批材料,取得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批复;4、开工建设,试运行开始后到环保部门检测水、气、噪声等污染因子;5、取得环保部门环评验收批复;6、完成全部环保手续,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封闭高度应高于施工作业面1.2米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2)、建(构)筑物应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其封闭高度应高于建筑物1.2米,封闭材料必须选用防尘密目网,并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3)、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防止尘土飞扬,清扫场地必须采用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适当洒水减少扬尘,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本次投标工程在施工道路入口处办公区、砂浆搅拌站右侧、木工房和钢筋加工房处各设垃圾堆放场的一处,并将垃圾袋装,以备外运。(4)、施工运输车辆、挖掘土方设备驶出工地前必须在出入口做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车辆冲洗场地见施工平面布置图。(5)、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禁撒漏。除对车辆冲洗外,对场地应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并设专人负责。(6)、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需露天存放应采取砌墙围挡,其上表面用竹席覆盖,防止刮风时粉尘弥漫,影响环境卫生。(7)、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防止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减少碳排放,主动与市环保局合作,安装在线监测,让生产经营在透明状态下进行。改进工艺参数,中控操作员严格执行,避免了磨机振动和噪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制品厂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开工建设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咨询;2、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目录及申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批形式,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简易审批程序等;3、准备相关审批材料,取得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批复;4、开工建设,试运行开始后到环保部门检测水、气、噪声等污染因子;5、取得环保部门环评验收批复;6、完成全部环保手续,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防止大气污染保护措施:1) 场内道路均为硬化处理路面,工地大门内外各15m范围做混凝土路面硬化处理,设专人清扫,洒水降尘。 2) 施工现场中分别设置一座10平方米砖砌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和一座5平方米的砖砌封闭式生活垃圾站,定期清理外运施工垃圾。 3) 取消工地锅炉、茶炉,均改为电热及液化石油气式伙房设备;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排气合格证,稳定达标,防止噪声污染。 4) 施工现场细颗散粒散体材料装卸运输时,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材料进库存放,出场汽车要保证不将渣土遗洒。 5) 建筑装修阶段使用废旧竹编板搭建封闭式垃圾通道。 2.防止水源污染保护措施:1) 施工现场所设油库、油漆库均做防水处理;容量做到不渗不漏;放置室外也应进行防渗漏处理,不得乱置。 2) 现场食堂按团体要求设置隔油池,做隔油防污处理。3.防止躁声污染保护措施: 1)按照北京市的要求遵守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2)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噪声,采用有效措施,降低噪声频率,夜间施工不超过55分贝,白天不超过70分贝。 3) 对强噪音机械采取封闭措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1种观点: 含油污泥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目前含油污泥处理技术有筛选流化-调质-离心工艺、热处理工艺、化学热洗处理、化学焚烧处理、化学湿法氧化处理、生物处理法、溶剂萃取技术及对含油污泥的综合利用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污泥处理标准》安全指标规定了污泥作为农用时以及园林绿化时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石油类、对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多氯联苯(PCB)等的浓度限值。含油污泥含有相当大量的油,必须在最终处置之前将之去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油泥的产生量还未有全面的统计分析,但其产生数量巨大。调查资料显示,大庆地区污油泥砂累计达到500x10m;辽河油田含油污泥存放量约20x104t,并且还以每年5x104t左右的速度在递增,市场规模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含油污泥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目前含油污泥处理技术有筛选流化-调质-离心工艺、热处理工艺、化学热洗处理、化学焚烧处理、化学湿法氧化处理、生物处理法、溶剂萃取技术及对含油污泥的综合利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污泥处理标准》 安全指标规定了污泥作为农用时以及园林绿化时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石油类、对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多氯联苯(PCB)等的浓度限值。含油污泥含有相当大量的油,必须在最终处置之前将之去除。

第1种观点: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宜搭设封闭式垃圾站。2、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封闭堆放、存储和运输。3、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4、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米,不得扩散到工作区域外。5、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宜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噪音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应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不应超过70dB(A),夜间不应超过55dB(A)。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2、施工过程宜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对噪音控制要求较高的区域应采取隔声措施。3、施工车辆进出现场,不宜鸣笛。光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现场和周边环境采取限时施工、遮光和全封闭等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光污染的措施。2、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光照方向应集中在施工区范围。3、在光线作用敏感区域施工时,电焊作业和大型照明灯具应采取防光外泄措施。水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要求。2、使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水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水质进行检测。3、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专门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4、易挥发、易污染的液态材料,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修时,应控制油料污染;清洗机具的废水和废油不得直接排放。6、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食堂应另设隔油池。7、施工现场宜采用移动式厕所,并委托环卫单位定期清理。固定厕所应设化粪池。8、隔油池和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并及时清运、消毒。施工现场垃圾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垃圾应分类存放、按时处理。2、应制定建筑垃圾减排计划,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50743。3、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率应达到100%;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单独贮存,并设置醒目标识。4、现场清理时,应采用封闭式运输,不得将施工垃圾从窗口、洞口、阳台等处抛撒。施工使用的乙炔、氧气、油漆、防腐剂等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应采取隔离措施,污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2种观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填充式的圆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2、因条件不能控制环境污染时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什么是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理,是指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出现以下污染情况的案件经举报或监督都可有能成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如:陆地污染、海洋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放射线污染。各污染情况的判定原则:1、陆地污染: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烧或腐烂处理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2、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塬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3、空气污染: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唿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4、水污染:工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料,日常生活的垃圾以及污水排放。5、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6、放射线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由上述情况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从而进行的立案称之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二、建筑施工噪声如何处理(一)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二)空调器、冷却塔等环境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内容如下:《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错事。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活。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一、环境污染分类包括哪些1、按环境一般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2、按属性分显性污染,隐性污染。3、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4、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一般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海洋污染:主一般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有害程度,导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这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一般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线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二、工地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时候工地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为,每天22时 至次日6时之间的时段内,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为55dB(A),如工地施工噪声排放标准高于55dB,则禁止施工。许多国家为了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制定了建筑施工机械的噪声标准(是对工厂生产的机械规定的噪声指标)和施工现场的噪声标准(对施工现场边界上的噪声最大值规定的标准)。此外,为了降低建筑施工噪声,须要采取综合措施,改进高噪声设备,研制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在距离15米处实测噪声级仅为50分贝。空气动力机械在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座后,也能有效地降低噪声。改进或改变高噪声的施工方法。如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可以采用柔爆法,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高噪声机械的使用和调整高噪声施工的时间,把噪声大的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吸声的隔声屏障、隔声罩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含油污泥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目前含油污泥处理技术有筛选流化-调质-离心工艺、热处理工艺、化学热洗处理、化学焚烧处理、化学湿法氧化处理、生物处理法、溶剂萃取技术及对含油污泥的综合利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污泥处理标准》 安全指标规定了污泥作为农用时以及园林绿化时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石油类、对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多氯联苯(PCB)等的浓度限值。含油污泥含有相当大量的油,必须在最终处置之前将之去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产品的最新标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 。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含油污泥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相应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目前含油污泥处理技术有筛选流化-调质-离心工艺、热处理工艺、化学热洗处理、化学焚烧处理、化学湿法氧化处理、生物处理法、溶剂萃取技术及对含油污泥的综合利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污泥处理标准》 安全指标规定了污泥作为农用时以及园林绿化时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石油类、对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多氯联苯(PCB)等的浓度限值。含油污泥含有相当大量的油,必须在最终处置之前将之去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防止大气污染保护措施:1) 场内道路均为硬化处理路面,工地大门内外各15m范围做混凝土路面硬化处理,设专人清扫,洒水降尘。 2) 施工现场中分别设置一座10平方米砖砌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和一座5平方米的砖砌封闭式生活垃圾站,定期清理外运施工垃圾。 3) 取消工地锅炉、茶炉,均改为电热及液化石油气式伙房设备;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排气合格证,稳定达标,防止噪声污染。 4) 施工现场细颗散粒散体材料装卸运输时,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材料进库存放,出场汽车要保证不将渣土遗洒。 5) 建筑装修阶段使用废旧竹编板搭建封闭式垃圾通道。 2.防止水源污染保护措施:1) 施工现场所设油库、油漆库均做防水处理;容量做到不渗不漏;放置室外也应进行防渗漏处理,不得乱置。 2) 现场食堂按团体要求设置隔油池,做隔油防污处理。3.防止躁声污染保护措施: 1)按照北京市的要求遵守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2)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噪声,采用有效措施,降低噪声频率,夜间施工不超过55分贝,白天不超过70分贝。 3) 对强噪音机械采取封闭措施。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15天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 粉尘 , 废气 、 废水 、 固定废弃物 以及 噪声 , 振动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群健康保护遵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传染病,并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灭蝇等工作。绿色植被保护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按施工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工地绿化工作。资源保护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然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在施工区捕捞任何水生动物。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水源保护建设生活用水设施,生活供水系统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净化,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水池附近不准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准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人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产品的最新标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 。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泥产品的最新标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 。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使用已印制好的水泥包装袋的,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近旁喷涂或打印新标准强度等级;凡印制新的包装袋的,则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旁印刷新标准强度等级。 标示的新标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新标准。其中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应达到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标准规定值+2.5MPa+3S。【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已印制好的水泥包装袋的,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近旁喷涂或打印新标准强度等级;凡印制新的包装袋的,则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旁印刷新标准强度等级。 标示的新标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新标准。其中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应达到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标准规定值+2.5MPa+3S。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使用已印制好的水泥包装袋的,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近旁喷涂或打印新标准强度等级;凡印制新的包装袋的,则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旁印刷新标准强度等级。 标示的新标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新标准。其中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应达到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标准规定值+2.5MPa+3S。【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已印制好的水泥包装袋的,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近旁喷涂或打印新标准强度等级;凡印制新的包装袋的,则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旁印刷新标准强度等级。 标示的新标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新标准。其中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应达到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标准规定值+2.5MPa+3S。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中国对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主要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方面。国家和地方也发布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如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泥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因此,国家和地方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降低污染物排放、保障环境安全。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颁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指标。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400mg/m3,颗粒物排放标准为30mg/m3。此外,各地方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以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例如,环保部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也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水泥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是的,水泥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循环利用废气、装置净化系统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环保效果。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管理和执法,确保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法律依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氧化硫560mg/m3;氮氧化物为800mg/m3;颗粒物120mg/m3。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水泥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因此,国家和地方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降低污染物排放、保障环境安全。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颁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指标。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400mg/m3,颗粒物排放标准为30mg/m3。此外,各地方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以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例如,环保部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也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法律依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氧化硫560mg/m3;氮氧化物为800mg/m3;颗粒物120mg/m3。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大气污染的具体处罚标准也得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对于一些化工厂企,排放工业废气是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而且应当对工业废气的原始监测记录予以保存,大肆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气的,实际上就是在污染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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