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应预交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100万以下按千分之5,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3。
法律分析
(一)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
(二)100万以上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评估费100万乘0.5%+50万乘0.3%)从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来看,应该由申请人预交。
拓展延伸
拍卖评估费用的计算方法
拍卖评估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基于多个因素来确定。首先,评估费用可能取决于拍卖物品的价值和性质。例如,对于不动产的拍卖,评估费用可能与房产的市场价值、土地面积和建筑物状况相关。其次,评估费用还可能与评估师的专业资质和经验有关,以及拍卖程序的复杂性和所需的工作量。此外,拍卖评估费用的计算方法还可能受到法律、规章制度和地区惯例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拍卖物品的特定情况,确定适用的评估费用计算方法。请注意,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拍卖评估费用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多个因素而异。评估费用通常基于拍卖物品的价值、性质、评估师的资质和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拍卖评估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案件而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