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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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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包含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所以生活垃圾处理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月(季)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三“其他专项优惠”中。

所得税汇算时填写在A107020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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