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罪犯需经所在监狱、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狱政科讨论,邀请驻机关的人员参加初审。病残鉴定由监狱、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无医院可送局中心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需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病历档案。
法律分析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机关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拓展延伸
保外就医申请流程及需注意事项
保外就医是指在监狱服刑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因病情需要在监外就医治疗的一种方式。办理保外就医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首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情及治疗需要。接下来,监狱将组织医疗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一旦获得批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将被转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在办理保外就医时,需要注意提供真实的病情资料,遵守相关的程序要求,并确保在监外期间遵守各项规定。此外,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应积极配合监狱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办理保外就医需要耐心和时间,但对于确实需要治疗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措施。
结语
保外就医是监狱中对病情需要在监外治疗的罪犯的一种特殊安排。经过多个程序的评估和讨论,包括病残鉴定等,符合条件的罪犯将被转移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提供真实病情资料、遵守规定,并得到家属或法定代理人的积极配合是重要的。保外就医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权益的重要措施,尽管办理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对于确实需要治疗的人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