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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开庭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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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一、经济仲裁庭开庭程序

(1)、由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二、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其指定代理人。

(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7)当事人有仲裁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

(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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