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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警队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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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中队、大队、支队、总队或局)是机关的警种之一,是机关(局)的内设机构。机关与内设或下设交警队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与上设交警队是同级关系或上级业务指导关系。
机关内设:巡警、刑警、交警、治安、消防等是机关所有对工作(警种)的分类。与警种(别)是同一组织的分类关系。
县级以上机关称,是机关的组织单位;而派出所是机关对下一级行政单位的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是代表县一级机关行为。
交通,简称交警,是指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是人民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法律依据
《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机关人民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的管理,提高交通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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