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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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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有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设立了质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有权对其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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