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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由什么撤销缓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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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由撤销缓刑假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具体规定如下:

1、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进行判决。但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量刑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量刑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如果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应当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3、如果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还是需要执行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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