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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来源:百家汽车网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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