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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房屋怎样写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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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买卖房屋中定金的写定方式,包括数额、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定金应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还,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需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选择适用方式。若未约定定金性质,违约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若约定了定金性质,可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或解约定金和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买卖房屋怎样写定金

房屋买卖约定定金的,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载明定金,如定金的数额、定金支付时间、定金违约的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

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适用,而不能并用。但本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由于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民法典只对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的适用做出,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一方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并用。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房屋定金的规定,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定金的数额、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应根据约定的定金性质选择适用违约定金或定金的方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并且明确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如果合同未约定定金性质,则对方不能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将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来支持或不支持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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