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行财产时的变通方法
1、隐匿财产可追回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5、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2、执行对第三人的债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3、执行企业开办人的财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破产审计中可能发现转移财产的线索,破产压力也可能让业主履行债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