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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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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案例。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

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再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有主持双方在常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因此只有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都会认可电子邮件作为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要证明一方出轨,就要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才能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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