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微创重疾险,需要被保险人证明自己已知晓被保险人的疾病历史。被保险人可以借助医疗记录、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历史已知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十六条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保险法》 第三十 保险人对合同未承保的风险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 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应当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4.《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将病历档案保存完好,并依法保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被保险人应当在购买微创重疾险时,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历史进行充分了解,并确保其知情。保险公司拒赔时,被保险人应当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已知晓被保险人的疾病历史,以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