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时,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是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标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是指从事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评标专家基本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 掌握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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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满足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经水利部(含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 评标专家申请程序: (一) 本人提出申请;
(二) 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有关评审、培训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 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
(四)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 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 (二) 对投标文件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 在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 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 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自己的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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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一) 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 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 遵守评标纪律,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 (五) 参加有关培训;
(六)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应当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主动回避。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是指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专家名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分水利部专家库(含各流域机构分库)和省级专家库两级。水利部评标专家库由水利部(含流域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评标专家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稳定的资金进行专家库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可以同时申请进入水利部评标专家库和省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 水利部评标专家库用于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省级评标专家库用于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在册专家人数一般应当不少于300人,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各专业在册专家人数至少15人以上。评标专家库人员结构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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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组建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及招标人的要求,按专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全部候选专家名单供招标人抽取。
第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对在册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经常性的对在册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符合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抽取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二次拒绝参加评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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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 资格证书 封面格式(9.5cm×13c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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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 彩照 (内一页格式)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 (章)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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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情 况: 注册有效期: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执业专用章: 注册部门印章: (内2页格式) 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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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3页(同内2页) 内4页(同内2页) 内5页(同内2页)
内6页 重要事项目录(包括考核、继续培训记录)
事项
内7页
记录 备注 8
注 意 事 项 一、本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他人,伪造涂改作废。 二、本证件注册有效期满时,本人如需继续执业,应按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未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的,不再有效,失效证件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三、注册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注册机构。 四、本证件请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发证机关和注册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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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评 标 专 家 申 请 表 (封面格式A4) 申 请 人 申请人工作单位 填 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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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1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 邮编 党派 毕业院校 及时间 学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聘书编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专业(规划设计、概预算、建设管理、其它) 工 作 简 历 单位意见 注册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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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