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评估管理,确保授信调查的真实性和风险评审的有效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评估,系指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信贷、发展战略的规划与要求,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客户生产经营信息资料,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授信业务进行科学评价,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谨慎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风险与效益评估相结合等方法,重点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第四条 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实行“规范操作、集中管理、专业评估、平行作业”的管理。
规范操作系指本行对授信业务评估统一技术规范。 集中管理系指授信业务评估集中至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和管理。
专业评估系指授信业务评估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
平行作业系指授信业务评估是授信调查和风险评审的平行作业。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 评估范围
(一)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融资授信业务,包括本行信贷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及实际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客户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南省外,且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不含同业授信);
(三)其他总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复杂、疑难授信业务。 第六条 评估人员管理
(一)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全行总行级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和选聘,由其在全行客户经理(含支行负责人)及总、分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评估人员,被选聘人员进入本行评估人员库进行统一管理;
(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每年定期牵头组织对评估人员资格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结果调整评估人员库;
(三)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集中管理分行的评估人员;
(四)评估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3次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评估工作,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有权建议取消其评估人员资格。
第七条 评估业务管理
(一)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授信业务评估的日常管理,对评估工作进度进行跟踪督导,不定期对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其发起的授信业务评估。
(二)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由其发起的授信业务评估,并负责安排分行的评估人员参与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的授信业务评估。
(三)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建立全行授信业务评估台账,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每月末2个工作日之前将分行评估台账(附件1)报至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汇总。 第 评估费用管理
开展授信业务评估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由业务所属分行(机构)承担。非业务所属分行评估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XX银行总行费用管理办法(2013版)》执行。
第九条 评估时限管理
评估工作时限自评估受理之日起至评估报告签字确认之日止。业务评估实行限时制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申请授信额度、项目复杂程度、评估力量等情况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对于本行积极营销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项目,可通过增加评估力量或外聘专家等方式及时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条 评估档案管理
评估小组完成授信业务评估后,应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图片、音像等基础资料移交授信业务所在分行的授信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作为授信业务评估后评价和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纪律
评估小组成员应廉洁自律,评估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客户,不得接受经办机构(支行)或分行以及其他利益方的吃请、礼品馈赠和任何形式的消费。
第三章 评估作业流程
第十二条 评估业务受理
经办机构(支行)接到客户业务申请,搜集资料进行评价形成初步意见后,将需要评估的业务以《授信业务评估确认单》(附件2)的形式向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提出评估需求;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对授信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受理,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经办机构(支行)答复。对于同意受理的业务,在答复经办机构(支行)的同时,发起授信业务评估流程。
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 (二)本行信贷禁止支持的项目;
(三)客户在本行或他行已有不良授信或次级及以下贷款记录,债务重组贷款除外。 第十三条 组建评估小组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评估流程后,于2个工作日内选派本分行的评估人员组建授信业务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并明确1人作为主评估人。由于本分行评估人员不足无法自行组建评估小组或超出分行业务管理权限的,由经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直接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于3个工作日内在全行范围内选派评估人员组建评估小组,并指定主评估人。
分行或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根据评估任务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评估小组成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由3-7人组成,其中至少应选派2名具有评估人员资格的人员参与,其他成员为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支行)调查人员;
(二)主评估人必须具备评估人员资格,原则上应由具有丰富授信业务经验的评估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制定评估计划
主评估人应根据授信业务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评估内容和重点、评估人员分工、评估进度作出合理安排。工作计划报发起业务评估的分行或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第十五条 实施评估工作
授信业务评估主要包括评估调查、项目分析与评价两个部分。
(一)评估调查包括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应根据主评估人分工,按照《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要求实施评估调查。
(二)项目分析和评价。评估小组应按照本行制度确定的技术规范开展项目分析和评价。
评估实施过程中,评估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服从主评估人的分工和调度,团结协作,保质高效地完成业务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撰写
根据评估调查和项目分析与评价结果,由评估小组成员按照主评估人分工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数据可靠、分析全面、观点鲜明;文字表述应客观公正、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清晰。评估报告由主报告和附件组成,按照统一格式规范编制。评估报告应特别注重时效性。 撰写评估报告时,主评估人应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评估小组成员意见与主评估人意见不一致的,
评估小组成员可以保留本人意见,并由会议记录人做好异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评估档案进行保管;最终评估结论由主评估人执笔并以其意见为准。主评估人总纂形成评估报告后,由评估小组全部成员签名确认。已按照本办法进行业务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授信业务,无需再由经办机构(支行)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提前终止
评估小组在评估过程中认为项目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或由于项目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进行评估,或项目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主评估人应及时报告发起授信业务评估的分行或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分行或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与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支行)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授信业务评估。 第十 发起授信业务
评估小组将评估报告交与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支行),由该机构(支行)调查人发起授信业务,主评估人担任调查复核人,其他流程和岗位职责按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展补充调查
授信审批部门对通过评估后申报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补充资料或核实情况的,应由评估小组予以实施,或由评估小组委托业务经办机构(支行)
实施后交其确认,出具的补充调查报告须由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四章 评估责任划分及罚则
第二十条 业务评估实行主评估人责任制。主评估人应参与评估的全过程,对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估小组成员必须遵守业务评估的道德规范、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评估调查的真实性由提供相应信息和核实相关资料的评估小组成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评估或由于主观原因导致业务评估不实,造成授信审查、审批失误或授信资金损失的,主评估人负主要责任,评估小组成员负次要责任。如确有证据表明评估小组成员已勤勉尽责,并明确表达对评估结论的不同意见,可以免除该评估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结合授信到期回收和授信后项目运行情况,对授信业务评估质量作出客观的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估小组成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具有评估人员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