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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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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因各种原因或疾病导致病人生命体征出现严重病态,威胁病人生命或在治疗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外和并发症威胁病人生命安全的均视为危重病人。

2、危重病人就诊实行首诊负责。首诊医师和接诊的科室必须负责病人的急救和生命体征的维持,直至落实好相关科室和医师进行诊疗为止。

3、对于患多科疾病或边缘病的危重病人,参与抢救中最高年资的医师为即任的急救小组组长,负责指挥现场救治。

4、重危病人抢救必须听从急救小组负责人或主管医师指挥,迅速将病人转入急救室和ICU进行救治。特别紧急无法转运的应就地抢救,召集救护车和医院急救小组赶赴抢救。(院前)

5、在急救室、ICU工作的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急救设备使用及抢救常规及抢救程序。切实做到急病人所急。

6、在医院内发生意外和严重并发症导致病人危重状态或危重病人抢救需行政特别支持的,必须立即上报医务科直至院长。

7、重危病人的转送必须由主管医护人员或主要诊疗操作的医护人员陪同,根据病情由主管医师决定护送人员的医疗等级。请护士陪同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医嘱。无医嘱视为主管(治)医师亲自陪同。

8、保持各种抢救、治疗设备及医疗基本设施的完好,要实行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证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急救药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药剂科要保证任何时候都能提供充分的急救药品。各辅助科室要保证急救检查设备的完好和随时应急并建立登记制度。

9、危重病人急救中全体医护人员应以抢救病人生命为第一,接到抢救指令10分钟内须奔赴抢救场所。为救命,主持抢救负责人有权力签署“特急特救”意见,先抢救后付费。但此权仅限首次,行使

后应立即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事后应及时催费。

10、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完成。

11、保证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0%。

12、如违反以上条例视为责任事件,医院将进行严厉处罚。因此引起的后果,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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