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返还方式。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其清偿顺序在担保债权、保全财产、普通债权之后。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提供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分析
一、可以要求优先赔偿吗?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债权的优先顺序为:担保债权、保全财产、普通债权。因此,不当得利属于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二、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结语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其返还方式包括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在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民法典》也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及第三人返还义务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