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公民权利具体以下特征:
1、主体性,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
2、社会性,即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
3、形式性,即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
公民权利指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是因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一个国家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权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国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