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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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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诉讼权利如下:

1、起诉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 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 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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