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严重违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等。
法律客观: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