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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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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手术感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如何认定。手术切口感染虽然常见,但医院对病情的观察不细、未及时发现感染等问题也可能导致患者感染并增加其经济负担。因此,医院需要适当赔偿患者。对于手术感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疗的合理性、紧急性、地域性等因素。同时,医院需要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特异体质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医生具有一定的决定诊疗手段的权利的情况下,给予医生一定的决定诊疗手段的

法律分析

一、手术后感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若手术感染发生在手术后,最大的可能是由于手术时消毒处理不到位导致的继发感染,需要及时有效的抗菌治疗。但手术并发症常见的就是感染伤口不愈合等一系列症状在一种原因老年患者身体素质不佳等也是造成感染一种原因的

但虽然手术切口感染虽是常见并发症,但医院对病情观察不细,未及时发现感染,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并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则应适当赔偿。

二、如何认定

(一)医疗的合理性因素

医疗行为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不可能有统一的判断标准。1、医疗行为针对疾病而实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对病症变化发生影响的是疾病本身的发展、人体所具备的自然治愈力与医疗行为三者的综合作用力,因此由于不同的治疗环节具有不同的特点,医方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2、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不依?λ医护人员所受教育的最初水平来确定,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医学的进步要求医务工作者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故医方的注意义务是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不断加强;3、医疗行为需要根据?个患者的个体差异来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患者的个体差异、特异体质等因素与注意义务的内容也有直接关联,诊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导致了医方注意义务的复杂性;4、医疗行为需要依赖高度专业化的医学知识来实施,因此应赋予医生一定的决定诊疗手段的权利。某医生只要在相同的应用情况下选择或采用某一负责的专家群体所支持的方法或常规,就是合理的,不必是医学界的全体或是最权威的支持。[2]在美国,考虑医生免责情形标准之一就是该医生是否依其能力作出了“最佳判断”;在日本,这类要求被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义务”。

(二)医疗的紧急性因素

医疗上的紧急情形通常表现为:

1、时间上的紧急,在此种情况下医生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医生不可能象在正常情形下那样对患者的病情及症状做详细的检查、诊断以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和安排;

2、事项上的紧急,此时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医生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技术对病症迅速作出紧急的决断,以尽可能排除Σ险,挽救患者生命。

(三)医疗的地域性因素

当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医学领域提供了新的诊疗技术,同时也对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地域差异等诸多因素,造成各地区接触、获得医学信息的质和量有所差别,先进的医疗技术不可能在社会的?一个角落以同样的速度予以普及,因此必须承认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差异。基于此,在各地医学水平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对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予以区别能够保护及鼓励落后地区的医务人员积极地给患者治疗,也使该地区病人的利益在可能的条件下得到最大的保护。

从文章手术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中不难看出,对于手术感染的问题并不能一概的认定为医疗事故,毕竟手术的感染问题也有可能与患者的体质有关,而且感染同时也是手术的并发症。所以如果想要对手术感染是不是医疗过错那么还是需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拓展延伸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规定,手术感染不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标准。手术感染是指在手术过程中或者手术后发生的感染,包括术前感染、手术中和术后感染等。虽然手术感染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但只要证明与医疗机构的手术管理有关,就可以排除手术感染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手术感染不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标准,医疗机构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手术感染并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同时,手术感染的发生也可能与患者的体质等因素有关,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如果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治疗感染,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则应适当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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