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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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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和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本月已交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优惠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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