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如果是大额的业务,可以向税局申请提高 专用单张限额的。单张限额10万的话,最高可以开出不含税金额为10万的。 开具专用清单的具体步骤: 1、进入防伪税控系统,进入管理界面,点击填开; 2、确认号码; 3、进入“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选择金额含税与否,点击“清单”按钮,进入“清单填开”界面; 4、填写货物或劳务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 5、检查确认所有信息均已正确填写,点击“完成”返回“填开”界面; 6、打印; 7、在“已开查询”界面,查询刚刚已开的,点击“清单”按钮,打印 清单,并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