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务流程如下:
1、个体户如果需要代开,可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对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