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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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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3 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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