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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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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破产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二)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2、人民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没有起诉,不可以直接以股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具备直接执行的效力,要想执行需要起诉,由做出判决后再申请执行庭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人民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是否有效?

人民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风险提示:和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执行期间能否申请破产

进行强制执行与可不可以申请破产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期间能申请破产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破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应当恢复执行。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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