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
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要遵循以下原则:
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
5、行使仲裁权的原则;
6、一裁终局的原则。
综上所述,实践中,并不是只有诉讼方式才可以解决纠纷,有时候申请进行仲裁也是很不错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