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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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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三条规定:“(第一款)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侵犯隐私罪如何量刑?

我国没有侵犯隐私罪这一罪名的规定,侵犯隐私权包括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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