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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福乡中心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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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福乡中心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依法收取的保教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经费的使用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 谁负责”的管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财务核算制度,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由乡中心校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自然校的会计核算,自然校 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事项。

第六条 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认真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 擅自增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规定收取的代收费,必须严格遵

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坚决杜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乱收费。

第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符合规定且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校园内醒目的地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者其他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条 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条 学校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公费旅游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学校上报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票据的要求,并规范所开物品的名称,每张票据至少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各项资金必须按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各校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 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

费、资料费、住宿费的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严禁旅游。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按规定程序批。 3.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批复金额。 4.建立公务接待用餐相关制度,严格按接待标准及开支范围执行,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同时接待费支出要做到“四单合一”,即来人派出单位公函(含电话记录)、审批单、、消费清单。 5.学校各项支出事项终了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 6.维修类项目达到5万元,项目完工后应予审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实物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 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要健全内部控制,学校经费支出履行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日常物品管理领用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物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

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购买物品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学校应设总账和明细账对资产进行核算,定期或不定期 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对库存物品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 实行民主理财。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务、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并把理财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到中心学校依法留存;根据学校 规模,理财小组3-7人,(学校10人以下3人,10-15人5人。15人以上7人)教师代表不少于一半。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荐产生,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应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成员必须由学校教代会通

过方可履行职权。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代表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财务管理,对学校财务事项实行全程监督,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查;支出在1000元以上,由学校全体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且在票据上签字;支出在5000元以上,要向中心学校写申请报告,中心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要有学校理财小组签字;重大支出项目达15000元,需经民主理财小组研究立项、县教育局登记备案方可实施。大额支出审核表需经民主理财小组、中心学校校长签字,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并且要有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且签字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财务收支公示栏,实行长期公示,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学校每月的经费收支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签字后,必须在公示栏公示。每次公示,学校要拍照留存,存入财务档案,并报中心校备案保存。每学期结束后,要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财务公示栏公示。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运行。各学校负责人每月报账时必须做出承诺,承诺所报账目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和浪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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