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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版权代理制度——以版权贸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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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流通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我国版权代理制度——以版权贸易为视角西华大学 杨灿

摘要: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深入,版权贸易越来越频繁,与之相关的版权代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版权想要“走出去”需要版权代理制度的支持。所以本文针对我国版权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市场准入、支持、市场监管方面提出了建议。关键词:版权贸易;版权代理;版权代理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文化方面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个国家关注文化产业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对版权的重视程度相当于对专利和商标的保护程度。我国版权保护发展时间相对较晚,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版权才越来越得到重视。一、版权代理概述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版权贸易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版权贸易是指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版权为标的贸易行为。而版权贸易离不开当事人双方进行磋商,所以版权代理应运而生,版权代理是指版权代理人受著作权人或版权持有人委托,帮助其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推广、销售版权的行为。目前对以版权代理为对象的研究以英美国家为主。因为版权代理机构最早出现在法国,版权经济人制度最早发展在英国,之后美国后来居上,形成了以英美两国版权代理理念最为活跃的现状。相比之下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与之相适应制度还不够健全。二、版权市场的现状目前我国版权代理人与版权代理机构呈现出多种形式。第一类是以一个自然人为主体的个人版权代理人;第二类是以出版社为形式的版权代理,这类主体以手中所掌握的出版资源成为了版权代理人;第三类是以手中所掌握的作者资源成为版权代理人的民营出版公司;第四类以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为代表的版权代理公司。其实前三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代理公司,只有第四类才是名副其实的版权代理公司。三、构建版权代理制度从版权代理市场的混乱,可以看出这个行业缺少一个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针对这一情况,可以构建从执业人员到代理公司,从规范代理行为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版权代理制度。(1)从版权代理人员方面,版权代理人是著作权人和出版人之间的桥梁,他不仅要对著作权人负责也要为出版人负责。同时社会对版权代理人的要求不同于行纪人和居间人。行纪人·108·

和居间人往往只是代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而版权代理人要涉及知识产权甚至还有涉外因素。所以这是一个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服务性行业,若不对执业人员的范围进行是对著作权人和出版人不负责任的表现;(2)从版权代理公司方面,现在我国专利公司、商标注册公司的发展繁荣但是版权代理机构存在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单一的问题。目前影响力最大的公司是成立于1988年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版权代理机构,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版权代理和版权社会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大多是一些民间的版权代理公司,这些公司发展情况不容乐观,能够获得代理优质作品的机会并不多;(3)从代理行为方面,版权代理公司本质上是商事主体。商主体为了追求效率和利益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再加上著作权人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的交易方式会导致处于相对弱势方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另外,在社会分工的背景下,若不能够把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在一起,进行包装、炒作等一系列的商业行为,好的作品也难有好的机会被社会所认知;(4)从纠纷解决角度,目前市场上的版权代理程序很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这种缺少规范的市场看似很灵活、自由,但效率其实不高,很容易产生纠纷,在产生纠纷后又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规则。所以,缺少纠纷解决机制也成为了制约版权代理发展的一个因素。四、版权代理制度对策版权代理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而版权代理制度的发展又能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所以我国想要版权能够“走出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品牌,需要支持版权代理制度的发展。版权代理能够准确的把握住版权市场消费动向,引导版权发展方向,还能与海外的代理机构合作,更好的把握海外市场的变化,加快我国版权面向世界的脚步。基于此本文有如下建议:(一)提高准入门槛,增强行业影响力针对目前版权代理市场中版权代理人良莠不齐的状况结合社会对版权代理人的要求,利用行政许可等手段,设置版权代理执业人员的准入门槛。采用选拔性考试制度,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入该行业。基于行业的客观情况,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既可以保护原有执业人员的既有利益,又可以为这个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进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二)加大支持,发展由市场引导的版权代理公司我国现在多数有规模版权代理公司是由曾经的行政管理机构改制而来,带有国有性质。这类公司虽然有国家保障,发展过程中会更有利,但是也更容易受到行政的导向,容易与市场脱节。所以还需要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版权代理公司。可以在税收等环节向中小型版权代理公司倾斜,保障其在发展初期能更平稳的度过,也能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到版权代理市场,进而促进其繁荣发展。(三)加强市场监管,建立行业协会,规范版权代理行为没有的自由是最大的不自由,尤其是对于利益至上的商主体。所以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版权代理市场进行监管,对于滥用市场主体地位的行为应该给予警告和处罚。另外,还要建立行业协会,对版权代理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毕竟行政、司法资源有限,应该发挥行业协会沟通、企业和著作权人的作用,提供咨询、沟通、监督、协调的社会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好各个版权代理公司,减少内部的恶性竞争,避免对外版权贸易中的贸易摩擦。在产生纠纷后,要注重多途径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以和谐的方式发展。参考文献[1]李洁,李春华.版权代理人缺失与我国版权代理保护之探索[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82-86.[2]刘婷.我国版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2(9):25-27.[3]黄先容,李鑫.交易费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内容产权版权交易的优化分析.[4]王浩,唐恒.版权代理在畅销书引进中的对策分析[J].出版广角,2018(2):17-20.[5]张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的适当性探析——基于人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9,284(2):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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