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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推免研究生综合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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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推免研究生综合评分细则

一、综合分的构成

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由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科研+社会工作)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85%,科研评价占10%,社会工作占5%。

综合评分=学习成绩分+综合素质分

二、学习成绩评分

学习成绩分=平均学分绩×85%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是:

平均学分绩=(成绩1×学分1+成绩2×学分2„„)/∑各科目学分

学习成绩只计算本专业培养方案上规定的1—3年级的全部必修课及指定必修课。

三、综合素质评分

综合素质分=学术科研及相关表彰分+社会工作及综合表彰分;

综合素质评分以15分为限,其中科研最高分10分,社会工作最高分5分;

(一)科学研究

1、在学院认定的国内外重要权威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篇得5分;权威刊物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按核心期刊论文计分;除署名第1外,其他署名依次减两分,最低得1分。对于非第一作者权威期刊论文,只计算与任课老师合作的论文。 2、在学院认定的国内核心刊物及CSSCI刊源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得2分;核心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公开刊物论文计分;除署名第1外,其他署名依次减1分,最低得0.5分。对于非第一作者核心期刊论文,只计算与任课老师合作的论文。

3、在一般公开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得0.2分(限3篇);除署名第1外,其他署名不计分;增刊不计分。

4、在校级学生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得0.1分(限3篇)。

5、在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论文报告会上获奖的论文一篇得0.1分(限3篇)。 6、在经济与管理学院内部刊物、校报等每篇0.05分(限3篇);

7、主持国家大学生科研项目且已办理结题手续者得6分/项;主持国家大学生科研项目者得4分/项;主持省级科研项目者得2分/项;主持校级科研项目者得0.5分/项(限2项);学校(院)资助的实践性项目,负责人:0.3分/项(限2项),成员:0.2分/项(限2项);参加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者得0.2分,需提供项目委托方及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

8、获全国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得5分;获全国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得4分;获全国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三等奖,或获省级专业竞赛、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得3分;获省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得2分;获省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三等奖,得1分;获全国或省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优秀奖,得0.5分。以上奖项限2项。

9、获校级(市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一、二、三等奖,分别得0.8分、0.4分、0.1分;其他不得分。以上奖项限2项。

(二)社会工作

1、院团委副、学生会,根据工作表现加1分;

2、校团委、学生会以及院团委、学生会团成员、学生党支部、社团社长,根据工作表现加0.5分;

3、校团委、学生会副,院团委、学生会,班长、团支书、社团副社长,根据工作表现加0.2分;班委会其他成员,加0.05分。

4、获国家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活动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表彰者加4分;

5、获省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活动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表彰者加2分;

6、获校级综合表彰,最高1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1分、三好学生0.5分、优秀学生0.5分;取最高的一项,不累计。

7、文艺、体育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2分,二等级1分,三等奖0.5分;三等奖以下0.2分;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0.5分,二等级0.3分,三等奖0.2分,三等奖以下0.1分;

8、获校级单项表彰每项0.1分,限2项,最高0.2分; 9、获院级表彰,每项0.05分,限2项,最高0.1分。 说明

1、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加分;

2、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不累计加分,只计职务最高分。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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