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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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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公室(20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及演艺设备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工程

质量,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面向全行业开

展,企业自愿申请,等级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领导开展。

第四条

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具体执行,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定“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演艺设备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系统维护的企业。

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

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 类别与级别

第九条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分为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

机械工程三个类别。

第十条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的每个类别都分为三个等级:壹级、贰级、

叁级。壹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一条 类别界定。

(一) 专业灯光工程: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灯光系统,艺术照明。

(二) 专业音响工程: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扩声系统,会议系统,公共广播。

(三) 舞台机械工程: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舞台机械系统,大型演出舞台机械系统。

第十二条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一) 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1。

(二) 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2。

(三) 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3。

第三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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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按照申请、初审、复审、工程考察、审议、公示、颁证等程序进行。

(一) 申请。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二) 初审。评定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和《实施细则》条件要求的,进入复审阶段。

(三) 复审。评定办组织人员到申请企业核实申请资料及相关的原始文件、证件。

(四) 工程考察。评定办组织人员到申请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该项工程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评价意见。

(五) 审议。理事长召集专题会议对评定办提出的评定意见进行审议。

(六) 公示。将通过审议的企业名称、申请的类别级别、符合要求的工程业绩、合同签署单位名称等信息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www.ceta.com.cn)向社会公示。

(七) 颁证。对公示期间无投诉和异议的,向申请企业颁发证书。

第四章 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向评定办提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申请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同时从事不同专业工程业务的企业,不同类别的证书应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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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

9月15日。

第五章 评定

第十七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结果分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暂缓评定”。

第十 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在评定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

(一) 违反合同要求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分包造成不良后果。

(二)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 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 未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五) 违反合同约定,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

(六)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评定。

(七) 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

(八)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等级评定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完成,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之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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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之前。

第二十条 证书分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由评定办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章 证书有效期与复评

第二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如需继续持有证书,须在证书有效期结束前半年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复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持有证书的企业继续符合相应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所列行为。

(二) 持有证书的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培训总人数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转让证书。

(二) 伪造、涂改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通过复评换发新的证书,原证书自行作废。

第七章 晋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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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证书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以下简称“升级”)。

第二十七条 升级评定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

月30日和9月15日,换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

第二十 申请升级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办理。评定办在

受理升级申请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本规定第十、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升级评定,并取消原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升级取得新的证书,须将原证书交回评定办销毁。

第八章 证书变更与补发

第三十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向评定办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同时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原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一条 变更换发新的证书,须将原证书交回评定办销毁。

第三十二条 遗失证书的,应向评定办申请补发证书,并在评定办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原证书

遗失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出现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等情况的,须书面通知等级评

定办。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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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对等级评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评定办作为监督管理的

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所有获得证书的企业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www.ceta.com.cn)

及《演艺科技》杂志统一发布。

第三十六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并证实有本规定第十、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随时取消其证书,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无论因何原因被取消证书的,须将证书交回评定办注销,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

报。

第三十 持有证书的企业聘请文艺团体、科研机构、艺术院校等在职的相关专家、技术

人员和教师等为本企业技术人员,应实行定期聘任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修订,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评定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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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专业音响壹级

(一)企业基本资信:

1. 企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

2. 企业注册资金大于等于500万元。

3. 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年检,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4. 企业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企业人员要求:

1.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专业音响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 项目经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专业音响工程项目的管理经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

4.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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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8年以上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此外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6. 有6人以上参加所申请类别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技术培训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企业工程业绩要求:

1. 工程项目时限:当期评定结束时间上溯5年内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2. 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均为固定安装,且至少有一项以上属于专业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的专业音响系统工程。

3. 工程项目额度:

①承担过2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600万元的专业音响工程项目。

②承担过4项合同金额小于600万元且大于等于400万元的专业音响工程项目。

(四)企业设备及技术要求:

1.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2. 企业具有对相应工程的深化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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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管理要求:

1. 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 企业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3.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优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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