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强制措施的处理如下:
1、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
3、拘留;
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5、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