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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劳动仲裁裁决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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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一般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则可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并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即视为送达有效。裁决作出之日起逾期未送达的,视为送达之日为裁决作出之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组织仲裁,劳动仲裁裁决一般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签发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章送达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时,应当出具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送达当事人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进行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仲裁员会议决定劳动仲裁裁决后,仲裁委回执签名,员立即抄送当事人。”

以上是对于如何计算劳动仲裁裁决的时效的法律分析和完整清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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