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李新航;林廷松
【摘 要】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越来越多被采用.论文通过分析该管理模式下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如何适应新模式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工程质量》 【年(卷),期】2017(035)010 【总页数】4页(P62-65)
【关键词】EPC总承包;质量;安全;管理 【作 者】李新航;林廷松
【作者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浙江 杭州 310000;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浙江 杭州 310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U712 0 引 言
从我国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管理仍欠规范。近年来,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对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文件,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将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特别是EPC总承包模式,具有建设单位协调工作量小、风险小、工程工期及质量
能得到有效保证等优势。但是目前EPC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与法律定位仍不明确。在工程监管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新的问题,现就如何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研究和探讨。 1 EPC总承包模式的现状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1]。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否成功运行,将会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目前建筑市场上同时具备设计及施工资质,真正能全部自行完成或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在招标时,往往淡化资质管理,中标的单位主要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另一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设计总承包EPC模式”)。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发现,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相对设计总承包EPC模式较少,如不考虑法律责任,与现有的施工总承包方式比较类似,在其分包的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参照施工总承包工程进行监管。而设计总承包EPC模式,施工单位只是EPC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在现行注重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管的模式下,很难将相关的责任落实到设计总承包EPC企业上,导致具体施工阶段设计总承包EPC企业更像代建单位,而将分包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施工管理。 2 EPC总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EPC总承包主体责任不明确
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为五方责任主体,实施的总承包大多为施工总承包,承担施工主体责任。而EPC总承包包含设计(勘察)、施工等任务,包含了五方责任主体的多方内容,而目前的EPC总承包单位大多不能自行完成,因无相应的资质,须将设计或施工依法分包给相应资质的
单位完成。特别是设计总承包EPC模式,其单位往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多项目负责人也未纳入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系统。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较难落到实处,管理过程中,如直接管理分包单位,EPC总承包优势将不能有效发挥,如通过管理EPC总承包,管理手段非常有限,很难真正落实EPC总承包单位责任。 2.2 管理流程有待疏理
建设、EPC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及施工分包、设计分包的关系与传统模式不完全相同,管理流程也不尽一致,传统管理模式尚不适合EPC模式。传统模式中,监理大多为施工阶段的监理,仅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而EPC总承包模式,主要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EPC总承包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目前有些监理合同仅委托施工阶段管理,而有些监理合同则为全过程管理,这就导致了管理层级或管理流程不明确。导致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不明确,具体是对EPC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包含其分包的设计(勘察)单位或施工单位),还是仅对现场具体承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在工程更变问题中,是先经设计审核还是先经监理审核,有待研究。 2.3 EPC总承包资质要求低
EPC总承包资质要求不高或不明确,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EPC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作业,总承包方不能做到二者兼有,或设计能力强,现场施工组织弱,或施工能力强,设计能力弱的局面,承包方的实力和资质还达不到应有的高度,在施工管理过程,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题。同样监理企业原来侧重于施工阶段监理,对设计阶段的监督力量有待加强。 2.4 安全管理责任难落实
EPC设计总承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有说明,造成EPC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易产生分岐,对加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
防范造成负面影响。具体操作中或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与EPC总承包单位的安全和管理责任扯皮。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审批及检查管理也相互扯皮。 2.5 设计优化管理难度加大
EPC总承包讲究的设计与施工有机结合,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贯穿在施工过程中。在EPC施工总承包模式中,设计为EPC的分包,EPC总承包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采用优化设计,如果没有相应的设计优化程序,容易出现以牺牲工程质量、使用寿命为代价的乱优化、乱变更情况,导致设计优化影响工程长远意义质量或安全,或影响工程的安全系数。 2.6 监理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监理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素质的高低都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目前监理单位主要善长于施工阶段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在传统模式下一些技术问题上大多依赖设计单位。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会权衡于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导致技术变更比较随便,而设计单位为EPC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提高监理单位的技术能力非常必要,在管理过程中应以质量、安全施工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替建设单位办事,为部门把关。 2.7 现行工程资料不适应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适用五方责任主体,没有EPC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地方,目前虽然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但如何增加?在哪里增加?是否所有的资料都要增加?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技术资料五花八门,也不利于责任的落实。目前实际过程中相关单位也存在扯皮。如专项方案的审批与批准程序,EPC设计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方案,特别是安全类方案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审批?目前的技术资料往往只有报审表,无法体现EPC总承包的质量责任。 2.8 监管依据不足
因EPC总承包模式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监管依据不足,现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只能落实到各分包单位上,甚至其设计总承包EPC模式项目经理因无建造师证,诚信体系对其也无处理措施。造成对EPC总承包单位缺乏约束力,管理效果不佳。EPC总承包单位,作为各分包单位的甲方,在经济及技术方面有领导权,为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但其后果往往由分包单位承担,易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 3 对策及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针对EPC总承包模式,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或出台文件,明确各单位责任,包含EPC总承包责任。在项目实施前,建立项目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单位人员资质要求,理清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EPC总承包及施工分包、设计分包的关系。建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理,设计、施工分包分别纳入设计、施工总包,设计及施工纳入EPC总承包,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应明确EPC总承包单位对EPC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涉及的内容,不管是否涉及分包,均应对所分包的质量及安全进行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注册执业资格。 3.2 提高EPC总承包企业能力
继续培育EPC总承包企业,明确一定过渡期之后,建议EPC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备设计及施工资质,并有EPC总承包施工业绩,或EPC设计总承包企业除具有设计资质外,还需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建造师。这样才能真正发挥EPC总承包企业优势,才能方便监理及建设单位的管理。现阶段,一定要发挥EPC总承包牵头抓总作用,对于EPC总承包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在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
同时,建设单位一定要在合同签订时细化处罚措施,落实总承包责任,监管部门也应该将EPC总承包的管理责任采用市场现场联动或参照法条中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理。避免EPC总承包单位具体实施过程中管理后缩,影响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3.3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部门制定详细的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具体的条文说明和解释,或目前先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上。要求施工总承包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率及到岗履职情况做出承诺。并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EPC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和介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在施工总承包与各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划清工作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对其施工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包括消防、交通等)负责。 3.4 加强设计质量管控
为充分发挥EPC设计与施工有机结合,EPC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进行方案的优化、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并报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如确因需要,不能把安全和工程使用寿命变更掉、优化掉。变更必须按程序走,变更应利于工程安全、利于施工,不能降低质量、安全等标准。总包单位应主要从合理化设计、精细化施工、科学化管理出效益。提出的变更,建设单位应经过评估论证后做出接受或拒绝意见。
3.5 提高监理自身素质
针对EPC模式的新特点,监理企业应加强自身素质,加强技术储备,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甚至可以引进设计方面的人才或与图审单位合作,以加强对整个项目控制及对设计优化的管理。
3.6 落实资料与责任一致性
针对EPC总承包模式(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修订或完善补充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及安全台帐的用表格式,落实各方责任,从而利于资料与责任落实及管理层级一致。特别是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单位的审核应该在施工、设计、EPC总承包之后,监理单位应该对全过程质量进行监理。在目前表格未完善的情况下,建议EPC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的地方均须加强管理,都应该签署意见。 4 结 语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虽然目前仍存在各种各样问题,但因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存在建设单位管理风险小,工程管理队伍更专业,设计与施工更能有效结合,会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所以应该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解决EPC总承包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促进EPC总承包模式在建筑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沈耀洲.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探索[J].建筑安全,2012,27(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