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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贿罪辩护词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导读:个人行贿罪辩护词的法律依据是自己的行为存在违反国家的有关的条例,对于利益的获取是不正当的,此外有关的财产获得,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在给予的方式上的确定的自己的权益。 一,个人行贿罪辩护词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二,范文
《起诉书》指控莫某某行贿事实成立,但指控莫某某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职务调整”,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莫某某在年中秋前,送给原某某秦某人民币80万元时,主观上系为了取得秦某的“关照”,但莫某某在送
钱之时及之后,均未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秦某明确“关照”的具体内容。《起诉书》将“关照”的内容认定为“谋取职务调整”,证据不足。
首先,证人秦某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莫某某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职务调整。
证人秦某陈述莫某某送钱给他的目的时使用的是猜测性、推断性的结论,如秦某在笔录中(卷2,第31页)陈述:“他上了我的车,拿了点东西给我,希望我对他多多关照,意思应该是提拔他一下,当时他没有明确要提拔的职务,我估计他是想换届的时候当副”。离开时,莫某某在秦某的车上放了一袋东西,说是过节的一点心意,秦某回去后发现是80万元。
上述笔录,证明莫某某并未向秦某明示或暗示具体的请托事项,至于莫某某想得到职务调整或提拔,完全是秦某的猜测或推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75条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个人行贿罪的辩护存在不少的难度,因为社会以及相应的环境,对于是零容忍的,一旦自己涉及此类问题,那么有
关的处罚是较为严重的,毕竟国家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置是越来越严厉,所以自己需要准备好充分的材料,进而更好的保障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