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增加值计算方法及意义的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GDP增速成为每年的首要目标。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的普遍下滑,GDP增速更是成为每人关心的话题。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即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最终产品和劳务价值的总和,是全社会各物质非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的总和。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及核算方法应用于企业计算增加值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根据自身实际,就工业企业增加值计算方法以及企业计算增加值的意义提出一些探讨意见。
一、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简介
所谓工业增加值,就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工业性服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扣除了在生产过程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
自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正式实施GDP 核算以来,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增加值核算,已建立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不断完善增加值核算口径,国家统计局在计算方法上同时也作了较大变动,从1992采纳“生产法”、“收入法”,过度到1999年的“测算法”和2004年的“价格指数紧缩法”,不同时期增加值计算方法如下:
1、“生产法”和“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
⑴ 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式的角度入手,剔除了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应缴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消耗的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及其它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⑵ 收入法,是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在总产值中,企业生产消耗越大,则经济效益越低;反之,生产消耗越小,则经济效益越高。工业增加值的两种计算方法从不同侧面体现企业进新创造价值的高低。由于工业增加值不包括产品生产的转移价值,只计算生产中新增加的价值,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故 “生产法”是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基础,“收入法”工业增加值只是起到一个评估验证“生产法”工业增加值数据的作用。
2、“测算法”计算的增加值
国家统计局从1999年1月份起,不再公布不变价总产值及其增长速度,改为公布各市现价工业增加值及其可比价增长速度。在计算方法上同时也作了较大变动,即工业增加值总量不再采用“生产法”计算,而采用测算方法(简称为“测算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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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法是:
增加值=前三年平均不含税增加值率×现价工业总产值
3、“价格指数紧缩法” 计算的增加值
2002年4月起,国家统计局正式实施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改革,推行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2004年正式实施。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的工业发展速度是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同时消除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因素,计算出与基期价格可比的工业增加值,用以计算增加值发展速度。现行的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试行方案采用“单缩法”的方式,即只用工业品出厂价格缩减工业增加值,而不考虑原材料等购进价格因素。具体地讲,就是先用报告期现行价格工业总产值乘以上年工业增加值率得到现行价格工业增加值,再除以报告期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以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得到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并据此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达到准确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最终目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上年工业增加值率)/报告期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是反映全部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目前,我国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调查产品有4000多种,覆盖全部39个工业行业大类。
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公式,具体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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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计算平均单价。先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求得各代表产品(或代表规格品)基期和报告期的平均单价,目前价格采集一般是产品8日和18日的出厂平均价格。
②计算单项工业品即代表产品(或代表规格品)的出厂价格指数K。其公式为:
③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其公式为:
4、现行的增加值计算方法
从2008年起,河北省统计局下发的B202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已经取消基层填报工业增加值,统计局在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时,采纳的是可比价增加值除以基期现价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等于现价增加值除以价格指数,现价增加值等于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上年度增加值率。计算公式为:
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报告期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现价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上年度增加值率。
上年度增加值率=(按照成本费用调查表中生产法构成增加值总额×0.8+成本费用调查表中收入法构成增加值总额×0.2)/上年度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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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企业增加值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工业企业在计算增加值时,大部分采纳的是“生产法”的原则,即按照“工厂法”的原则计算总产值,之后由财务部门计算中间投入和应交,统计人员再计算增加值,存在问题如下:
⑴数据不准确,存在重复计算,没有完全反映整个企业(集团)新创造的价值。
对于一个企业(集团)来说,它有可能由若干个子公司及孙公司组成,各子公司之间有可能存在着关联方交易。用“生产法”计算企业(集团)实现的工业增加值,只能采用汇总各子公司增加值的方式来体现,存在重复计算的因素,数据不够准确,不能真实反映整个企业(集团)新创造的价值。
⑵ 工业中间投入计算不够准确。
按“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必须准确计算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中间投入包括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耗和使用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以及利息支出等五项,由于涉及的指标太多,且部分指标还涉及对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分摊,消耗的计算只能由财务人员在完成财务报表后重新测算。
期间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部分核算困难。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期间费用各明细项目并未列全,对期间费用中的“其它”项不能准确判断究竟属于中间投入部分还是增加值部分;因此统计无法从财务报表的期间费用表上取得工业部分的中间投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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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应交需进行换算,计算繁琐。
按“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需要对“本期应缴”的计算需要按生产口径进行换算。
本期应交=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取得该项数据。但按本期生产的原则,要假定企业本期生产的产品必须在本期全部销售出去;同时,本期购进的原材料必须在本期全部投入生产,这对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很难成立。为修正这一差距,企业在计算增加值中的时,应分别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繁琐复杂,而且数据准确率不高。
三、企业计算增加值的意义
增加值即生产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追加到劳动对象中的全部价值总和。目前企业计算增加值的基础指标数据既不能从财务报表中直接取得,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同企业计算的范围也不全一样,增加值计算方法各个企业也不尽相同。
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发布的GDP 核算口径计算企业增加值, 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为可比价增加值,如企业计算的可比价增加值,仅采用本企业8日和18日工业品出厂价格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价格影响因素消除不如统计局采集的数据全面准确。部门考核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加值计算口径非常重要,与统计局计算口径一致,万元GDP能耗在考核企业和地方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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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计算增加值的采用方法和计算增加值的方法完全不一样,算出的数据也是大相径庭,以及大多数地方及企业集团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测算出来的增加值存在失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情况。所以个人认为企业计算增加值只供部门参考,不作为核算GDP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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