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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

来源:百家汽车网

一、从业人员应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驾驶员:

1) 持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五年及以上驾龄,驾驶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岗位安排,听从车辆调派。

2) 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

3) 聘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较好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驾驶岗位工作。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 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安排,听从调派。

2)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装卸管理员岗位工作,能胜任押运员岗位工作。

二、 受聘人员应进入下列录用工作程序:

1.驾驶员:

(1) 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综合性面试。

(2) 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车辆驾驶技能测试。

⑶ 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 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 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行车安全保证书。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 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岗位专业知识面试。

(2) 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专业技术测试。

⑶ 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 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 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装卸或安全押运责任书。

三、 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凡有下列行为的可终止聘用,即予辞退:

1驾驶员:

(1) 有章不循,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 违章、肇事或被机关处以扣证一个月以上的。

⑶ 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 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 在装卸或押运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 元及以上的。

⑶ 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四、 劳动保护制度:

1.公司根据岗位工种的分工,每月定期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公司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如需加班,发放的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企业员工应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的经费由企业按照年度利润的10%提取,使用后的余额传入下年度使用。

4.各岗位员工须熟练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在生产中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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