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2.24 • 【字 号】青政办[2010]34号 • 【施行日期】2010.02.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加强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权制度改革相结合的现代林业建设新路子,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青海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青林资〔2005〕249号)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管理办法〉细则》(青财农字〔2007〕7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生态区位和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为以下几个生态区位:
(一)重要江河源头以及流域面积在1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江河源头区位。
(二)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在1千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江河两岸区位。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区划界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位。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湿地和水库区位。
(五)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和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区划界定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区位。
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如下:
(一)重要江河干流源头的林地。包括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源头的林地,湟水河、大通河、玛柯河等流域面积较大的一级支流源头的林地。
(二)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的林地。包括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疏勒河、
石羊河、托勒河等主要干流两岸的林地。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包括三江源、可可西里、孟达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的林地。包括青海湖、龙羊峡水库、李家峡水库、公伯峡水库、黑泉水库等湿地和水库的林地。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包括柴达木沙漠地区的林地,西宁、海东、海南、海北、黄南等部分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地区的林地,通天河流域、大渡河流域等长江上游高山峡谷地区的林地。 二、补偿资金使用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我省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成林后经调查核实纳入补偿范围,剩余资金由省级林业、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专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生产活动。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管护补助支出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包括:管护劳务费、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封育、县级检查验收(包括公益林资源监测等)以及网围栏、管护房等小型管护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改
造、抚育等管护支出。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公共管护支出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检查验收支出主要用于省、州(地、市)、县公益林资源管护效果监测、检查验收和调查,公益林补偿资金核查,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核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开设防火隔离带支出主要用于仪器、工具、防火设备购置以及野外作业人员的费用。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现场调查、技术指导、农药及小型器械的购置等费用。
维护林区道路的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区新建、维修、养护道路等费用。
三、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工程健康运行,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各县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中分解到的管护面积及资金总量,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通过省林业、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后批复实施。 (一)公益林管护的形式 1
国有林区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在保持国有林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实
行以家庭合同制管护为主的管护形式,缓解林牧矛盾,改善场群关系。 2
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管护任务逐步
落实到户。 3
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个人承担保护管理以及营造、补植、抚育和
低效林改造的全部责任。
4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基层林业部门要加强检查验
收、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护责任 1巡护。 2
严禁乱砍滥伐盗伐、毁林开垦、违法采矿、采石、采沙、取土、非法占用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管护制度开展日常
林地、违章用火、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
发现火警、火灾立即采取扑火措施,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
时,可直接向当地政府报告。 4 5 6 7
发现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及时制止人畜践踏及其它危害林地和林木的行为。
接受、服从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承包管护家庭实行以草定畜政策,严禁超载过牧。
(三)奖惩措施 1
未按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视情节扣减管护费,情节严重者,林业主管
部门可终止管护合同。 2
发现人为破坏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的行为(如乱砍滥伐、盗伐、毁林开
垦、违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等),未及时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并放纵破坏行为、知情不报或监守自盗,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处理。 3
发现火警、火灾、森林病虫害,未及时上报,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扣减管
护费,并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损失时,追究相关责任。 4
对不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者,可终止管护合同。
5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绩突出的管护者实行奖励。
(四)监督管理 1
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以及相应的报酬。 2
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开展
春、秋两季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3
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履行合同情况,完成管护任务情况,应获得补偿金额
等情况张榜公布,作为兑现补偿资金的依据。 (五)补偿资金的兑现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预算级次由省级财政逐级拨付到县。 在对管护人员管护资金兑现上,实行一户一卡“直通车”制度,即由乡镇林业站或林场为每个管护者开设一张银行账户卡,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补偿基金发放额度,财政部门把管护资金款项拨付到指定银行或信用社专户,由银行或信用社直接拨付到管护者的银行卡中。补偿资金发放做到方便快捷,减少人为环节,增强发放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合同制管护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从管护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户补偿资金不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统筹安排用于营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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