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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重大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2010-11-06

来源:百家汽车网


证券代码:000049 证券简称:德赛电池 公告编号:2010—025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3年3月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深万山”)与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签定了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宇丰公司在未经深万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约定转让给深万山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致使深万山一直无法开发利用该地块,侵害了深万山的权利。因此深万山向人民提起诉讼。

2004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深万山和宇丰公司就该土地买卖纠纷案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下达(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宇丰公司和深万山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国土局办理完毕涉案33927.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目标土地”)转移登记至深万山名下的手续,涉及土地过户税费由宇丰公司按规定如数交纳,深万山无需再付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的地价。

有关该事项的详细经过,深万山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的《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8月21日、2002年11月22日和2004年9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05年5月10日,深万山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将公司名称“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证券简称“深万山”变更为“德赛电池”,并进行了公告。

深万山与宇丰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德赛电池(以下统称“本公司”)承接并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后该《民事调解书》履行情况进展如下:

1、《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宇丰公司未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与目标土地相关的义务,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向双方下达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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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

2、《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目标土地使用权归本公司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区分局发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目标土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

3、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相关等多方面原因,虽历时数年国土部门仍未完成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严重阻碍了本案执行进程。

4、对于前述情况,本公司和宇丰公司均充分知悉并了解其中的困难和风险。 鉴于上述情形,为妥善解决与目标土地相关的问题,了结《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中与目标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2010年11月5日,本公司和宇丰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统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

1、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宇丰公司向本公司一次性足额付清人民币4300万元。

2、在宇丰公司全额支付本公司款项人民币4300万元后,本公司与宇丰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同意免除宇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三联高坳地段共计33927.59平方米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本公司名下的义务,目标土地的使用权退还给宇丰公司。

《和解协议》已于2010年11月5日履行完毕,深圳市中级人民于2010年11月5日下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该目标土地(工业用地)的账面价值为1288万元,此次和解结果将为公司本年度带来不超过3000万元的收益(该收益未在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体现)。

四、备查文件

1、(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2、(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 3、《执行和解协议书》 4、《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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